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28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上訴訟,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