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354號聲請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定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繼承人甲○○之出生日期記載「民國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應更正為「民國前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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