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5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5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532號公訴人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丙○○律師
甲○○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調偵字第1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依刑法第313條之妨害信用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夢克蕾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具狀撤回告訴,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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