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15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183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向法院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400元,則應徵裁判費4,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鍾啟煒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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