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70號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訴訟代理人 吳永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碧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碧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38,48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8,2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7,72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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