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66號原告沙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季如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昌建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9,210元,應
繳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2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