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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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曾繁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參仟陸佰零捌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肆佰伍拾肆元自起息日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陸拾柒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零伍佰玖拾捌元自起息日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所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零陸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陸拾貳元自起息日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所計算之利息;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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