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01號原告 任秀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莊召玫 發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莊召玫發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720萬元及美金15,000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48,980元(美金15,000元部分,以聲請支付命令日期即民國102年3月18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美元兌換新臺幣29.932元計算,折合新臺幣448,9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76,7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23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