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偉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 含愷 他命及海洛因之毒品壹包為違禁物,應宣告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茲引用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含愷他命及海洛因之毒品壹包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