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8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啟銘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