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7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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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7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724號聲請人 林丁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3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俐如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69NX0000000-0318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0633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0257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01535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02216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5NX0000000-02297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000-03698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3779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75410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4051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3401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491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5541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46515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55816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