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7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7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729號聲請人 陳杏如 (即 陳重熙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00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012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