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4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4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簡字第450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7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主文欄內關於「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更正為「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主文欄內關於「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部分,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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