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附民字第13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原告甲○○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5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易字第480號業務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陳君杰書記官李承悌調解委員林武彥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被告乙○○調解委員林武彥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元,其給付方法為:被告按月給付新台幣壹萬元至原告帳戶(高雄中都郵局,戶名:甲○○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以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為首期,至清償完畢止,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李承悌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