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61號原告 傅春意 上當事人與被告 張志榮張恩綮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楊玉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