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投交簡字第2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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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投交簡字第2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投交簡字第二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四四號),本院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二號為緩起訴處分(命其於同年三月十九日前支付新台幣五千元予家扶中心台中縣分事務會),期間為一年;詎仍不知悔改,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二十時三十分許,在南投縣名間鄉某處與友人飲用藥酒二杯後,明知其酒後精神狀態不佳,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二十二時五十分許,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00—○二一九號自用小客車,沿國道三號高速公路由南往北欲往草屯鎮方向行駛,行經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北向二三五公里二○○公尺處時,適前方有車牌號碼0000—HY號之自用小客車(車主為 蔡素女 )因故障暫停於中線車道,甲○○因酒後精神不佳且注意力減退,竟未予減速閃避即衝撞該車及下車準備自行李廂取出三角架故障標示之駕駛 吳俊儀 ,使吳俊儀及車上乘客 簡詠文 、 簡思佳 、 鄭志光 之頭部、腰部、牙齒等部位分別受有擦挫傷【所涉過失傷害罪嫌,業據吳俊儀於警詢中提出告訴(檢察官誤為未據告訴),其餘簡詠文、簡思佳、鄭志光則未據告訴】。甲○○於翌日零時十五分許,為警測試其呼氣中酒精濃度達○‧八一MG/L(即每公升○‧八一毫克)。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所科之刑係得宣告緩刑、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之罪,經被告自白犯罪,檢察官仍依通常程序起訴,法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該項修正係為擴大法院改依簡易程序之適用,爰刪除舊法法文須經「法院」訊問,始可將通常程序改為簡易程序之規定(修正理由參照)。本件被告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業據其於警詢、偵查中自白犯罪,是本院無庸訊問被告,得逕由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先予敘明。
二、左列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右揭犯行:
(一)被告於警詢、偵查之自白。
(二)被害人吳俊儀、簡詠文、簡思佳、鄭志光於警詢之指述。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呼氣之酒精濃度檢驗報告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各一紙、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二紙在卷可稽。
(四)按呼氣中酒精濃度達○.七五至一.二五毫克時,會有中度酩酊、運動失調、平行障礙及判斷力遲鈍等茫醉狀態,且肇事率為正常之二十五倍以上(參照卷附酒精濃度所呈現症狀及肇事率之關係表);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公共危險罪,係「抽象危險犯」,本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綜合以上說明及本案有發生車禍致人受傷之具體狀況,足認被告於案發當時已屬不能安全駕駛,要屬無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被告曾於九十三年三月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二號為緩起訴處分(命其於同年三月十九日前支付新台幣五千元予家扶中心台中縣分事務會),期間為一年,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考。爰審酌被告有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素行已如上述,仍未受警惕,對公眾交通安全造成相當程度危害,及其犯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所涉過失傷害部分,業據被害人吳俊儀於警詢中提出告訴(見偵卷第一三頁,檢察官誤為未據告訴),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偵辦,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
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埔里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劉敏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