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花簡字第30號
原 告 益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泰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簽訂之工程合約書第15條約定,合意以台灣台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工程合約書在卷可稽。則
依民事訴訟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陳源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