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3年度宜簡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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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宜簡字第118號
原   告  李白蘭
訴訟代理人  林健智 律師
被   告  林英澤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金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因訴之追加,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
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
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
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
嗣於本院審理時,擴張訴之聲明為588,575元而為訴之追加
,已非屬適用簡易程序事件,依照上開規定,本院應裁定改
用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書記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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