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小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小字第13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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