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監宣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監宣字第488號聲請人 顏嘉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 顏陳桂美 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關係人 陳俊烈 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若相對人分得之部分小於其應繼分,則應一併提出該協議對相對人無顯然不利益之證明資料。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