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8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泓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泓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泓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33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陳葳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梁棋翔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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