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重上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和解筆錄上訴人即被乙○○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 律師被上訴人即甲○○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劉孟哲 律師
郭佳瑋 律師 簡剛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重上字第68號請求履行協議上訴事件:(原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11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判決)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10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受命法官陳雯珊書記官陳韋杉通譯陳俊傑到庭和解關係人:
乙○○訴訟代理人黃傑琳律師甲○○訴訟代理人郭佳瑋律師甲○○訴訟代理人劉孟哲律師和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同意合夥關係確定於民國110年11月21日終止,合夥關係終止後有關毛孩愛達人用品企業社(地址: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及寵物愛達人用品企業社(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由甲○○繼續經營;愛立寵物用品店(地址: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及薇達寵物沙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由乙○○繼續經營,兩造互不干涉,並各自獨立經營,不得有騷擾、攻訐他方及他方營業場所等行為。
二、乙○○同意甲○○取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存字第3005號提存事件之提存物(擔保金6,850,000元),並聲明對於該提存物之權利不予保留。
三、甲○○同意乙○○取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存字第2713號提存事件之提存物(擔保金350,000元)、113年度存字第1292號提存事件之提存物(擔保金1,705,000元),並聲明對於該提存物之權利不予保留。
四、甲○○應給付乙○○9,000,000元,並分成下列二階段給付:㈠甲○○應於114年2月10日前給付乙○○6,850,000元。
㈡其餘金額即2,150,000元之部分,自114年1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150,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
㈢前開款項,逕匯入乙○○指定之中國信託銀行中崙分行、戶名
:乙○○、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內,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五、乙○○同意撤回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續字第260號(道股)案件之告訴,並於今日將撤回狀交由甲○○之訴訟代理人收受,待乙○○收受6,850,000元後,同意甲○○之訴訟代理人得將前開撤回狀遞交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收受,並同意給予甲○○不起訴處分。
六、兩造均互相拋棄本件及因合夥關係所生一切民事、刑事主張及請求包括但不限於合夥利益分配、合夥剩餘財產分配、出資額返還請求權及其他基於合夥關係所生之法律關係等,並不得再向他造為任何權利行使、請求及主張,且乙○○同意撤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587號之起訴,並於今日將撤回狀交由甲○○之訴訟代理人收受,待乙○○收受6,850,000元後,同意甲○○之訴訟代理人得將前開撤回狀遞交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收受。
七、兩造於和解成立後,除依法令對於行政機關、法院、檢察署提出文書、證人義務外,應互負誠信保密義務,不得對任何第三人揭露與本案或和解方案有關内容,亦不得對他方有不利之言論或舉措。
八、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閱認無訛始簽名於後: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黃傑琳律師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郭佳瑋律師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劉孟哲律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陳韋杉受命法官陳雯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