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353號聲請人 林建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邱占達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據以請求之本票付款地(營業所)之地址。㈡確認本件相對人邱占達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