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壢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陳立珍 被告 侯明麗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09年度壢簡字第1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張博鈞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珮瑜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