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232號原告諾貝爾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與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應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