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原告 陳玲莉 原告 陳玲琳 原告 高炳建 被告 王家寶 被告 宏葉 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葉佳諭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年度交易民字第71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祐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