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7號聲請人 陳增壽 (下稱聲請人)代理人 林慶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黃菊妹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5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黃菊妹死亡事件,因失蹤人黃菊妹之住所地在「新竹州大溪郡龍潭庄銅鑼圈千三十九七、千四十八番地」,有舊簿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茲因現行龍潭地區係隸屬桃園市轄區,且依卷附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109年3月19日桃市龍戶字第1090001887號函文所示失蹤人黃菊妹戶籍應係在桃園市龍潭區內,是本件應專屬失蹤人黃菊妹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