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30號原告 褚木
褚土龍
之1號楊 褚彩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琦男 律師複代理人 劉玉麟 被告 褚建昌
之8號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複代理人 林殷佐 律師被告 褚明雄
2弄1號 褚阿招 林慧靜 褚松一
之2號褚 黃美女
之1號 褚麗娟
之1號 褚秀慧
3樓黃溫閔黃 褚秀英 王温秀娥
7號 高治 褚高竹高 褚春美
285巷69弄11號4樓 褚美秀
2樓 高美慧
1弄4號3樓 褚莉莉
2巷10號4樓之1 褚牡丹
4樓 王萬興
0巷32號 王玉子
1樓 林王有子
4巷52號2樓 林王里
0巷32號 温陳美 温宏安 温智超 温玉媚 上列原告與被告褚建昌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3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11,200元(原告請求被告等人返還之土地係941平方公尺,而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係3,200元,則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係3,200元×941平方公尺=3,01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原告僅繳納3,310元,尚不足27,588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彥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