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更定累犯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駱成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922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駱成勳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駱成勳前於民國99年7月間,因犯共同傷害案件,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922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於
101年2月2日確定,惟渠於該案犯行前,即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字第40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並已於99年2月25日執行完畢在案。核受刑人犯罪之情形與累犯之要件相符,且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聲請裁定。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駱成勳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字第40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並已於99年2月25日執行完畢在案。又受刑人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復於99年7月間再犯本案傷害罪,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922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於
101年2月2日確定,經本院核閱卷內相關書類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確認無訛,是本院100年度易字第92
2號刑事判決確有漏論累犯之事實,且該判決宣告之刑迄未執行完畢,爰依法更定其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