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7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762號債權人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子○○○即 陳杉 之.債務人丙○○○即陳杉之.債務人甲○○○即陳杉之.債務人癸○○即陳杉之繼.債務人丁○○即陳杉之繼.債務人壬○○即陳杉之繼.債務人戊○○即陳杉之繼.債務人庚○○即陳杉之繼.債務人己○○即陳杉之繼.法定代理人丑○○債務人辛○○即陳杉之繼.法定代理人丑○○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原債務人陳杉於民國85年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壹拾壹萬元,並有債務人 陳光武 、子○○○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償還責任,此有借據乙紙可憑,而債務人陳杉已於民國88年5月13日死亡,連帶保證人陳光武於民國93年9月18日死亡,其被繼承人未為相關權利主張,債務人等應負連帶償還責任,未料屆期不為清償,經一再向債務人等催索,債務人仍置之不理,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曾少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