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玉英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94年6月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2審上訴應於第1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
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1審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4年6月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
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
,算至94年6月28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94年6月29日始
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賴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