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852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8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建德
      許崇瑋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
度偵字第8833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2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建德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許崇瑋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吳建德、許崇瑋無視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於本案
共同行竊他人財物,及被告吳建德毀損他人之物,所為非是
,兼衡被害人所受之損失,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併考量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且該
失竊物品於案發後業由被害人領回,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並賠償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354條、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