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士小字第1706號
原 告 翁孝文
被 告 張紀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移送
前來(106年度員小調字第160號),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
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6年6月9日至國泰世華員林分行提
款,因操作提款機失誤,以致將新臺幣(下同)3萬元匯入
被告帳戶,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該筆款項,應返還原告,
乃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
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上開金額。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銀行存簿明
細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
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