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27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林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3份信用卡申請書背面條文,其中第1、2
份信用卡申請書背面第27條之內容,雖約定甲方及連帶保證
人不履行本約定條款致涉訟時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該2份信用卡被告消費之總金額較低;而第3份信用卡
(有2個卡號)申請書背面第27條內容,則為雙方約定因本
約定條款致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且該第3
、4卡號之信用卡被告消費總金額較高,依民事訴訟法第24
條之規定,本院認本件訴訟全部均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方屬合法及妥適。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