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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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8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清標 訴訟代理人 黃清江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重訴字第281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7,134,7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7,5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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