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28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子慶 兼法定代理人 葉恳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建文 因103年度訴字第162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89,9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