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海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毒偵字第782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零點叁玖肆貳公克、零點壹肆叁陸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貳點柒零捌公克)壹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員警於民國103年7月27日凌晨0時25分許,在嘉義市○區○○路○○○○○○號前,查獲被告蔡海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蔡海龍(已歿)於民國104年1月10日17時40分許因鼻咽癌死亡,並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1月12日,以103年度毒偵字第7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該案中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
0.3942公克、0.1436公克)、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2.708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業於104年1月10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1份在卷可稽。
前開扣得之毒品經送鑑定,確含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3942公克、0.1436公克及2.7080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紙可查,足認扣案物確均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就扣案物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鏡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