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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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27號上訴人勝揚營造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張永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集環工有限公司、加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本院10
3年度訴字第6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第一審判決係駁回上訴人於原審之訴,而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一項「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均廢棄」,與第二項「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之聲請駁回」,似有矛盾誤載情形,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正確之上訴聲明。又若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59,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701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