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16號原告云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 劉國威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勇松
法官宋雲淳
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