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73號聲請人 徐趙玟 法定代理人 徐學義
趙文瑜 代理人 蔡淑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九年度司催字第一七三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一0九年度司催字第一七三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0年二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顏子薇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73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功文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77-NB-000001~7770功文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77-NB-000031~33330功文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3-NB-000020110功文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3-NC-0000011100功文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4-NB-000001~1010100功文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4-NC-000001~33300功文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4-NC-0001341100功文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5-NC-000001~44400功文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6-NC-000139~1402200功文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8-NC-0000000~1062200功文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8-NC-0000000~1402200功文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3-NC-0000000~4885500功文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111親職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2688,000親職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0-NX-00000001244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