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90號上訴人即原告 游阿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肆萬肆仟參佰零肆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年3月10日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71萬3,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4,
304元。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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