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8號再審原告 曾文 和再審被告 王孝德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判例參照)。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8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之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897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劉秀君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