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23號聲請人 唐嘉雄 被告唐嘉雄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嘉雄或第三人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唐嘉雄,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2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