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64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非訟代理人 陳俊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宜叡 即 吳秀玲 、 劉興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吳宜叡即吳秀玲、劉興平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動態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2月1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