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銘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四年度執字第七九七號、一○四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銘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陳銘璋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9號、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42號)先後判處並更定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