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簡字第137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BOONWATRONNACHAI上列被告BOONWATRONNACHAI因110年度交簡字第1377號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BOONWATRONNACHAI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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