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07號上訴人 張洲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梁木成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77,383元【(1206地號土地20202.27平方公尺×108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940元×原告應有部20825分之4166)+(1208地號土地2684平方公尺×108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940元×原告應有部20分之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5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書記官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