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2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婚字第23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92年4月24日在大陸地區結婚,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而被告自93年3月間起無故離家出走,至今未與原告履行同居。為此,爰依民法第1001條之規定,請求判決被告與原告履行同居。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此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此民法第100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囑託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資料,結果為:「大陸地區人民乙○○先生曾於92年8月5日入境,於93年2月29日依限離境,陳先生復於93年4月1日來台,因未通過面談,爰予註銷入出境許可證,並強制出境。陳先生嗣於93年8月12日申請來台,被探人甲○○女士於94年8月15日接受訪談未通過,申請案不予許可,本案無不予許可期間限制」,此有該署之函文1紙附卷可查。足見被告無法來台與原告履行同居,乃因申請入境不予許可所致,故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本件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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