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0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零肆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參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