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裁判認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3,275元【計算式:人民幣497,500x4.69(98年4月9日聲請時兌新臺幣之牌告匯率)=2,333,275】,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限聲請人於聲明時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新台幣1,000元,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靜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